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評審員(以上簡稱評審員)的培訓、考核及注冊管理工作,根據《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審員是指受省級及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材工業協會指派,承擔對水泥企業化驗室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員須由省級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材工業協會審查推薦,并經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獲得評審員證書后才能參加水泥企業化驗室的評審考核。評審員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四條 參加日產熟料4000噸及以規模的通用水泥企業、特性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的評審員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指派。參加其他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的評審員由省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材工業協會指派。
第五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2、具有三年以上在水泥生產、研究和檢驗單位從事檢驗或者管理工作的經驗;
3、熟悉質量、標準、計量等有關法律法規、水泥標準及水泥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掌握《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管理辦法》的內容和評審考核要求;
4、對檢測質量和質量體系有較強的判斷、分析能力。
第六條 評審組組長應具有3次以上現場評審經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由省級及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材工業協會從評審員中指定。
第七條 評審人員的職責
(一)評審組長
1、負責組織評審考核工作,對包括文件初審、現場評審、評審結論等整個評審活動的質量負責;
2、負責向水泥企業化驗室和評審員解釋化驗室合格證評審考核的有關規定,掌握評審標準;
3、當評審組成員在評審條件的掌握上有分歧時,負責辦調和裁決;
4、向省級及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材工業協會辦事機械報告評審結果。
(二)評審員
1、服從安排,認真執行現場評審任務;
2、對所承擔的評審考核任務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為被評審方保守秘密;
3、自覺接受評審考核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
4、在評審考核中,有權保留自己意見,并有權直接向有關評審考核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評審員的培訓
評審員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組織培訓并發證。
培訓的主要內容為質量、標準、計量等有關法律法規、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管理辦法和考核標準等。
第九條 評審員應嚴肅認真,公正無私,實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紀律,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水泥企業化驗室評審考核標準。
第十條 評審員在評審工作中若有喪失公正立場,違法失職者,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評審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由評審員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對評審員的評審活動及其在評審中的表現進行監督,對不稱職的評審員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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